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3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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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8 條
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於調查分類及生活訓練期間應獨居或分別監禁。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8 條
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於調查分類及生活訓練期間應獨居或分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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