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0: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8 條
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於調查分類及生活訓練期間應獨居或分別監禁。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8 條
  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於調查分類及生活訓練期間應獨居或分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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