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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7 條
感訓處所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宗教信仰,舉辦宗教宣導。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7 條
  感訓處所得依感訓處分人之宗教信仰,舉辦宗教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