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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5 條
知識教育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教育程度,區分為高級、中級、初級等三級
,分別施教。並適時依測驗成績加以調整。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5 條
  知識教育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教育程度,區為高級、中級、初級等三級,分別施教。並適
  時依測驗成績加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