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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4 條
作業訓練期間應實施品德、知識教育,每日以二小時為原則。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4 條
  作業訓練期間應實施品德、知識教育,每日以二小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