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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2 條
技能訓練期滿後,感訓處所應洽請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2 條
  技能訓練期滿後,感訓處所應洽請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