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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0 條
生活訓練應包括法律常識、體能訓練、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及勞動服務。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0 條
  生活訓練應包括法律常識、體能訓練、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及勞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