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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7 條
返家探親期間,受刑人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二、嚴禁施用毒品或其他違禁品。
三、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行之事項。
返家探親時應持返家探親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返家探親受刑人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毒(
藥)物、酒精檢測或尿液檢驗。
返家探親受刑人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
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返家探親前,監獄應發給受刑人返家探親應遵行事項及最近親屬或家屬聯
絡表件,並發函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以協助查訪。
前項聯絡表件應由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填寫到、離家日期及時間並記載
受刑人活動情形。
返家探親受刑人應於到家及離家時向監獄回報時間,監獄並應抽查其活動
情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