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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所稱之返家探親,係指於指定期間內,受刑人
得返家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
返家探親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監獄應於受刑人返家前告知其預定應
返監之時間。
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其在途期間,由監獄考量受刑人返家探親路
程決定。
返家探親受刑人須取得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其受探視最近親屬
或家屬有數人者,得僅取得其中一人之同意。如有特殊情況,監獄應協助
返家探親受刑人取得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