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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3 條
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獎勵受刑人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監獄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增給成績分數:增加當月成績總分一分至六分。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給與具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之書籍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五、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千元
    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關比賽規定給與之。
七、其他特別獎勵:
(一)與眷屬同住: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
      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且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
      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
      予與眷屬同住之獎勵。
(二)返家探親: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
      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
      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親之獎勵。
(三)前二目特別獎勵,於受刑人另案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適用之。
前項獎勵基準如附表。
給予第一項第七款特別獎勵,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民國 81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3 條
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如給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
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累進處遇晉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
    七年,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與配偶及直系血親
    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二、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有期徙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二年內無
    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視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
    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
    決定,並告知受刑人。
三、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
    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給予返家探
    視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
    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給予與配偶或直系血
    親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