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法務部 (以下簡 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法務部(以下簡稱本 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