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8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8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8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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