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第 9 條
測試委員會或分區主辦測驗之監獄,應將測驗後擬予錄取人員名冊,連同
測驗文卷報請法務部核定。
民國 76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9 條
測試委員會或分區主辦測驗之監獄,應將測驗後擬予錄取人員名冊,連同
測驗文卷報請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