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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第 7 條
本測驗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綪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筆試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筆試科目
及各科成績所占百分比如左: 
一、國文百分之二十。
二、三民主義及憲法大意百分之二十。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百分之十。
四、監所法規百分之三十。
民國 76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7 條
本測驗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綪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筆試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筆試科目
及各科成績所占百分比如左: 
一  國文百分之二十。
二  三民主義及憲法大意百分之二十。
三  本國歷史及地理百分之十。
四  監所法規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