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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第 6 條
參加雇用管理員僱用測驗所繳交各項文件,及第三條規定之條件,應嚴加
審查,必要時得通知本人到場面詢。
民國 76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6 條
參加雇用管理員僱用測驗所繳交各項文件,及第三條規定之條件,應嚴加
審查,必要時得通知本人到場面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