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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第 4 條
雇用管理員之測驗,由法務部集中辦理或分區指定主辦監獄辦理之。
民國 76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4 條
雇用管理員之測驗,由法務部集中辦理或分區指定主辦監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