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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第 2 條
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各監所) 雇用管理員之僱用,依本
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民國 76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各監所) 雇用管理員之僱用,依本
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