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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第 13 條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予
解僱。
民國 76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13 條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予
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