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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第 6 條
各監所委任管理員、主任管理員出缺,以各該監所現任人員陞任為原則,
但亦得以其他監所人員調任或陞任之。
民國 69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第 6 條
  各監所委任管理員、主任管理員出缺,以各該監所現任人員陞任為原則,但亦得以其他監
  所人員調任或陞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