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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第 5 條
監所人員之陞任,除應具備前條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以資績計分定
之,其參加訓練成績特優者,並優先考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服務年資,最近三年考績、獎懲及首長對
品德、學識、才能、經驗、體格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
附表 (附件一) 之規定。

 (備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第
 12767 頁)
民國 69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第 5 條
  監所人員之陞任,除應具備前條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以資績計分定之,其參加訓練
  成績特優者,並優先考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服務年資,最近三年考績、獎懲及首長對品德、學識、才
  能、經驗、體格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附表(附件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