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人員之陞任,除應具備前條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以資績計分定 之,其參加訓練成績特優者,並優先考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服務年資,最近三年考績、獎懲及首長對 品德、學識、才能、經驗、體格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 附表 (附件一) 之規定。 (備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第 12767 頁)
監所人員之陞任,除應具備前條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以資績計分定之,其參加訓練 成績特優者,並優先考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服務年資,最近三年考績、獎懲及首長對品德、學識、才 能、經驗、體格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附表(附件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