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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第 4 條
現任監所人員陞任各級職務,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如左:
一、委任管理員:由現充雇用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取得委任職
    任用資格者陞任之。
二、主任管理員:由現任委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或曾任雇用管理員五年以
    上,現任委任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三、科 (課、組、股) 員:由現任主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但各監獄、看守所女性委任管理員或少年觀護所委任管理員任現職
    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亦得陞任。
四、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由現任科 (課、組、
    股) 員三年以上,或教誨師、調查員、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
    有領導能力者陞任之。但女監主任,限女性人員陞任並得就曾在警察
    或軍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監所委任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之
    女性人員陞任之。
五、監長、秘書:由現任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二
    年以上,或現任教誨師、調查員、導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領
    導能力者陞任之。
六、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由現任監長、秘書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忠誠幹練,有統御及創造能力者陞任之。但陞任少年觀護所副主任
    須具有觀護人資格或現任觀護人三年以上、主任觀護人二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七、典獄長、所長、主任:由現任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或監長、秘書四年以上,成績優異,忠誠幹練,有統御及
    創造能力者陞任之,但陞任少年觀護所主任,須具有觀護人資格,或
    現任觀護人四年以上、主任觀護人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業務較簡之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其典獄長、所長、主任應具備之
資格,得比照前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民國 69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第 4 條
  現任監所人員陞任各級職務,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如左:
  一、委任管理員:由現充雇用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取得委任職任用資格者陞任
      之。
  二、主任管理員:由現任委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或曾任雇用管理員五年以上,現任委任管
      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三、科(課、組、股)員:由現任主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但各監獄、
      看守所女性委任管理員或少年觀護所委任管理員任現職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亦得陞
      任。
  四、科(課、組)員、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由現任科(課、組、股)長三年以上
      ,或教誨師、調查員、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陞任之。但女監主
      任,限女性人員陞任並得就曾在警察或軍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監所委任職務二
      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女性人員陞任之。
  五、監長、秘書:由現任科(課、組)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二年以上,或現任
      教誨師、調查員、導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陞任之。
  六、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由現任監長、秘書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忠誠幹練,有
      統御及創造能力者陞任之。但陞任少年觀護所副主任須具有觀護人資格或現任觀護人
      三年以上、主任觀護人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七、典獄長、所長、主任:由現任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或監
      長、秘書四年
      以上,成績優異,忠誠幹練,有統御及創造能力者陞任之,但陞任少年觀護所主任,
      須具有觀護人資格,或現任觀護人四年以上、主任觀護人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業務較簡之監獄、看守所、觀護所,其典獄長、所長、主任應具備之資格,得比照前項第
  六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