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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第 2 條
監所人員除技術人員外,其任用陞遷,依有關法令及本準則行之。
民國 69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監所人員除技術人員外,其任用陞遷,依有關法令及本準則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