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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第 1 條
法務部為激勵各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監所) 人員辦事精
神,以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準則。
民國 69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第 1 條
  法務部為激勵各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監所)人員辦事精神,以提高工作
  績效,特訂定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