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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第 8 條
獎勵費用應依法定百分比按月提充,俟每季終了分配,當季未能整除之餘
額,併入下季分配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獎勵費用應依法定百分比按月提充,俟每季終了分配,當季未能整除之餘
額,併入下季分配之。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8 條
作業提成給獎,應於每季終了時分配,其不滿一季者,併入下季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