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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第 7 條
作業管理人員任職未滿一季者,其應得分配點數計算方式,以第五條所定
點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除以當季總日數,取至整數,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借調他機關之人員,由實際用人機關發給獎勵費用。但部分時間兼任、支
援或內部調派支援者,不在此限。
職務代理者獎勵費用以符合分配點數較高之作業管理人員款別計算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作業管理人員任職未滿一季者,其應得分配點數計算方式,以第五條所定
點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除以當季總日數,取至整數,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借調他機關之人員,由實際用人機關發給獎勵費用。但部分時間兼任、支
援或內部調派支援者,不在此限。
職務代理者獎勵費用以符合分配點數較高之作業管理人員款別計算之。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7 條
未屆給獎時期而去職及到職未滿一月者不給獎,但奉令調職及因公死亡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