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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第 6 條
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方式,以當季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獎勵費用總額,
除以前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總和,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6 條
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方式,以當季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獎勵費用總額,
除以前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總和,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前條各項每人應得之點數全部累計,以之除本季獎金總額,所得商數即為
每一點數之獎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