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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第 5 條
第二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依下列原則及各類職務獎勵費用分配表(附表一
)辦理: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八點。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十點。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第二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依下列原則及各類職務獎勵費用分配表(附表一
)辦理: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八點。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十點。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5 條
分配點數如左:
一、監獄長官二十點,副典獄長十五點,秘書、作業、戒護主管人員十點
    。
二、主辦會計人員、女監主任、勞役場主任及作業導師八點。
三、調查分類、教化、衛生、總務主管人員五點。
四、直接辦理作業人員五點。
五、主辦人事人員、主辦統計人員四點。
六、直接協助作業人員三點。
七、間接協助之普通員工二點。
前項第四款人員,包括作業科、戒護科科員及主任管理員,各工場及監外
作業主管管理員、調查員、教誨師、藥劑師、辦理作業會計人員、出納人
員。第六款人員係指不屬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列舉之科員、主管  管理
員以上人員,及協助辦理作業會計人員。第七款人員,係指不屬於前項第
一款至第六款列舉之人員 (包括臨時調出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