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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費用,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之一
條第二項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費用。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費用,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之一
條第二項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費用。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金額,係就作業收入之賸餘額,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作業管理人
員獎勵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