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獎勵費用,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之一 條第二項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費用。
本辦法獎勵金額,係就作業收入之賸餘額,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作業管理人 員獎勵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