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 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 據以造冊提請監 (所) 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依前條發給之獎勵金額,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函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