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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18: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8 條
勞作金給與清冊應由機關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監 (所) 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
周知。
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
民國 62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第 6 條
  作業受刑人之升級標準如左:
  一、未編級之受刑人,其月得作業分數已達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最高
      分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編入丙級。
  二、丙級受刑人,其月成績分數已達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總成績最高分
      數三分之二以上者,升入乙級。
  三、乙級受刑人,其月成績分數已達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總成績最高分
      數六分之五以上者,升入甲級。
  看守所被告參加作業者,其升級標準,參酌前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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