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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8 條
勞作金給與清冊應由機關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