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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7 條
作業者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作業時間勞作金:
(一)先按作業時間勞作金總額及機關點數總和,計算每點數平均額。
(二)再按作業者應得點數,依每點數平均額計算其個別額。
二、勞動能率勞作金:
(一)先按各作業單位賸餘計算占總作業賸餘之比率。
(二)次按勞動能率勞作金總額,依各作業單位賸餘所占比率,計算各作
      業單位分配額。
(三)再按作業者勞動能率之情形,依各作業單位分配額,計算其個別額
      。
三、前二款計算之總和為作業者勞作金。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4 條
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羈
    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
二、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
三、以總件 (日) 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 (日) 應得之勞作金。
四、以每一受刑人或被告已完成之件 (日) 數乘每件 (日) 應得勞作金額
    ,即為其勞作金。
民國 62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第 4 條
  作業勞作金計算方法如左:
  一、按件計算:
  (一)先依當地廠商製造同類成品或僱用工人工資價額及其平均每日生產之成品數量計算
        每件成品之工資率。
  (二)再按監所工場同類成品生產數量及參加作業人數計算每一受刑人及被告平均每日完
        成之成品件數。
  (三)以當地廠商製造每件成品之工資率為基數,乘以每一受刑人及被告平均每日完成之
        成品件數,再乘以百分之二十。外役監應乘以百分之四十。
  二、按其他數量計算:
  (一)先依當地僱用同類工人每日工資及其平均之工作數量,計算每一單位數量之工資率
        。
  (二)再按監所受刑人及被告受僱該項作業,平均每日完成之工作數量。
  (三)以當地僱用工人每一單位工作數量之工資率為基數,乘以每一受刑人及被告平均每
        日完成之工作數量。
  三、按時計算:比照前二款計算方法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