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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2 條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以下簡稱勞作金)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監所作業勞作金 (以下簡稱勞作金) 之給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
法行之。
民國 62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第 2 條
  監所作業勞作金之給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