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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62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第 7 條
作業勞作金之分配採分點制,各級應得之點數如左: 一、甲級 十二點。 二、乙級 九點。 三、丙級 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