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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62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第 7 條
  作業勞作金之分配採分點制,各級應得之點數如左:
  一、甲級    十二點。
  二、乙級      九點。
  三、丙級      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