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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4 條
關於行政事務卷宗冊圖表及其他文書保存期限如左:
一、關於特為重要,可引為規例,與應常備查考之用者,永遠保存,如上
    級命令、各種法令、重要「稿件」、業務計劃、人事文卷、匪碟聯保
    切結、統計報表、監獄人犯統計資料卡片、財產簿冊,文卷保存簿、
    人犯身分簿保存簿、銷燬文卷清冊等均屬之。
二、關係較為重要、而無須永遠保存者,自結案之日起,保存十年,如次
    要稿件、收發文簿、各種會議紀錄、統計各月累計表、各項應用調查
    統計資料及簿冊、各科 (課) 室登記簿冊等均屬之。
三、尋常或例行之件,自結案之日起,保存五年,如考勤表、請假登記卡
    、警衛日記、勤務配置表、作業配役簿、接見紀錄統計圖表,及看守
    所人犯統計資料卡片等均屬之。
四、有關會計文卷保存期限,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之。
民國 78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4 條
  作業勞作金計算方法如左:
  一、按件計算:
  (一)先依當地廠商製造同類成品或僱用工人工資價額及其平均每日生產之成品數量計算
        每件成品之工資率。
  (二)再按監所工場同類成品生產數量及參加作業人數計算每一受刑人或被告平均每日完
        成之成品件數。
  (三)以當地廠商製造每件成品之工資率為基數,乘以每一受刑人及被告平均每日完成之
        成品件數,再乘以勞作金之百分率。
  (四)前目勞作金之給予,不得低於有關法律所定之標準。
  二、按其他數量計算:
  (一)先依當地僱用同類工人每人每日工資及其平均之工作數量,計算每一單位數量之工
        資率。
  (二)再按監所受刑人及被告受僱該項作業,平均每日完成之工作數量。
  (三)以當地僱用工人每一單位工作數量之工資率為基數,乘以每一受刑人及被告平均每
        日完成之工作數量。
  三、按時計算:比照前二款計算方法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