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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3 條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
民國 78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3 條
  被告身分簿,保存期限如左:
  一、刑事被告身分簿保存十五年。
  二、民事管收文件保存五年。
  前項期間自被告出所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