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交付之,並使收容人於領取 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 前項交付之結餘款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機關得以代購郵政匯票或開 立國庫支票方式交付。
受刑人出監,名籍股應通知保管人員、合作社、作業科及會計室,由保管 人員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並查核當日有無購物;保管人員於核對手摺 、分戶卡、明細表資料無誤後,經受刑人於出監名冊及分戶卡上簽名捺指 印,由週轉金核發該受刑人保管金及勞作金結餘款,並應填具週轉金支用 清單,依會計程序,辦理結報。
保管之貴重物品及契據印章等類,除依第五條辦理外,應納入紙袋,會同 受刑人封緘,並標明姓名、號數、品名、數量,使捺指印,收藏於保險箱 。其他物品於倉庫收藏之。
保管之貴重物品及契據印章等類,除依第五條辦理外,應納入紙袋,會同受刑人封緘,並 標明姓名、號數、品名、數量,使捺指印,收藏於保險箱。其他物品於倉庫收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