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 ,與收容人核對,並將相關收據或憑證,交由收容人收執。
受刑人雜項支出,經辦人員應檢附收據送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依雜項支 出憑證製作報表、扣款、登錄保管金或勞作金總簿並製作支出彙總表,陳 送機關首長核閱。 會計室依前項彙總表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由受款人簽收 。
無保存價值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受刑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得經監務委員 會之決議廢棄之。
無保存價值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受刑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廢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