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使用保管金或勞作金,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額度或其他事由, 送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監督機關得基於安全秩序及機關管理等因素考量,訂定收容人在機關內每 日購物使用金錢額度上限或其他限制使用事項,由各機關據以執行,並於 各機關內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受刑人因購物品或其他用途,申請支用保管之金錢、儲存之勞作金,應將 用途、金額填具申請書,連同手摺,陳由機關長官核准後,送交經辦人員 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由經辦人員保存。
保管之金錢或儲存之勞作金,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