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本辦法於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 年觀護所及勒戒處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