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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29 條
本辦法於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
年觀護所及勒戒處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