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 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 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
物品保管分戶卡,每星期至少一次,應送由總務科長轉陳機關長官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