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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
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
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28 條
物品保管分戶卡,每星期至少一次,應送由總務科長轉陳機關長官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