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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
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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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