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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移出及移入機關應分別與收容人核對代為保管之
物品。
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原經移出機關核准使用之物品,除移入機關認收
容人對該物品之使用有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外,應許其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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