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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機關准許收容人使用之物品,得基於維護秩序或安全之必要,就其使用時 機、方式或其他相關事項作合理必要之禁止或限制,並使收容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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