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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收容人攜帶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始得攜入。必要
時,機關得向其領藥之藥局確認。
前項藥袋包裝之標載,應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二十條規定。
收容人攜帶之藥品不符合前二項之規定,或藥品種類或數量不正確者,機
關得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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