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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
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