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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
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
一、飲食給養。
二、生活設施改善。
三、疾病醫療改善。
四、貧困救助。
五、教化輔導。
六、死亡慰問。
七、攜帶或在機關生產子女生活補助。
八、其他關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