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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9 條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
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六分。 
二、操行:最高六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最高八分。
前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指
導之態度及其學業成績分數為依據,詳實核給其分數。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9 條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
一  責任觀念及意志  最高六分。
二  操行  最高六分。
三  學習  最高八分。
四  作業  最高八分。
前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指
導之態度及其學業成績分數為依據,詳實核給其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