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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8 條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
一、操行成績:最高二十二分。 
二、教育成績:最高十六分。 
三、習藝成績:最高十六分。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
一  操行成績  最高二十二分。
二  教育成績  最高十六分。
三  習藝成績  最高十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