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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5 條
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調查完畢後,應即決定受處分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
並告知本人。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調查完畢後,應即決定受處分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
並告知本人。